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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控公司将迎穿透式监管 多家试点机构表态“积极反馈意见”证券日报刘琪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多部门联合行动,调查快速推进问题疫苗事件自上周日曝光以来,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也让国家职能部门的行动呈现“加速度”状态,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家总理李克强重要批示出台的前后,国务院、国家药监局、吉林省、证监会、深交所、司法部门等纷纷介入,当前已有国务院调查组、长春警方、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多个部门入场对长生生物进行调查。

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成为这次会上关注的焦点之一。在防风险攻坚战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隐性债务增长引起中央高层关注。去年中央明确提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包括地方政府借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性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举债相继遭到“封杀”,各项清理整顿工作也已经开展。不少省市正在摸清当地隐性债务规模并上报。

永续债所得税新规过去没有单独针对企业永续债的所得税政策文件,实务中一般遵照的是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由于永续债不一定满足定期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被投资企业具有的是赎回选择权而非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义务,因此按照混合型投资所得税公告的规定,企业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理论上不应该税前扣除。不过,实务中永续债发行主体的差异性和发债条款的多样性,可能使得操作层面难以完全适用41号公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19年4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从《公告》给出的9项标准来看,大部分永续债条款能够至少满足9项标准中的5项,理论上利息缴税可参考普通债务,因此《公告》的出台或有助于拓宽发债企业融资渠道、节约税收成本。不过实际操作中仍然有部分永续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参照股息红利执行,此方式下发行人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抵扣、投资者利息收入可免征所得税。发行人和投资人在所得税层面对永续债股债性质的认定一致。永续债所得税政策与永续债会计新规并不冲突,税收和会计上的股债认定允许不同。

进入2017年,类似情况再次发生,2017年12月,公司分别出售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及二级控股子公司江苏新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玖)100%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12.45亿元、10.5亿元,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对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利润总额影响金额为22.52亿元。

(周华系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导;张璐璐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责任编辑:唐婧几天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开发函,提示防范假借区块链名义的非法集资风险。可以佐证的是,新华社报道称,借区块链之名的招摇撞骗大有抬头之势。更早些时候,央行在其官网辟谣,称其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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